4月4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该院出台《关于推进小微企业破产保护的工作方案(试行)》,建立全国首个符合小微企业特点的破产清算、重整、和解全类型破产保护模式的相关情况。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获悉,根据该方案,小微企业或债权人今后通过填表就可向法院申请破产,破产审查受理进入“快车道”。此外,南京法院还将探索小微企业重整与个人债务清理等程序的衔接。
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预诊、分诊”后对症下药
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具有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经济结构的价值功能。目前,我国对企业破产已有比较完善的法律规定,为什么还要再制定专门的小微企业破产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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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破产法庭庭长王静介绍,在全部规模企业中占比最高的小微企业,往往具有资产负债规模小、债权债务关系简单、企业经营对业主依赖程度高等特点。此外,陷入困境的小微企业可能本身就是其他小微企业的客户,一个小微企业的经营失败可能造成小微企业供应链中的连锁困境。为精准发挥破产制度功能作用,有必要从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纾困需求出发,进一步优化小微企业破产审判工作机制。通过简化破产程序,降低行权成本,提升破产处置效率,充分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
“我院在全国率先制定了《关于推进小微企业破产保护的工作方案(试行)》,为小微企业‘量身’提供简便、快捷和低成本的‘友好型’破产程序,着力提升小微企业对诚信理念和破产制度价值的获得感与感知度。”王静表示。
江苏省人大代表、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孙勇认为,“法院类似于生病企业的医院,该工作方案设计引入了医院预诊、分诊制度,明确了适用该方案的小微企业条件,力图定位准确,及时对症下药。”
更加简便,填写要素化申请表向法院申请破产
作为一份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破产保护工作方案,需要针对其特点,提供简便、明了的程序。
据介绍,该工作方案优化了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等全类型程序适用,充分发挥破产审判“积极拯救”和“及时出清”作用。在法律框架下,对小微企业破产进行全流程简化,要求尽量缩短审理期限,提高资产回收和债权清偿的效率。
值得一提的是,该工作方案将破产申请、企业财产处置和分配涉及的法律文件拟制成标准表格,提供公众参考。要素化的破产申请表可以帮助小微企业或者债权人,通过填表的方式向法院申请破产,同时还能够帮助法官准确把握审查要点,使破产审查受理进入“快车道”。
与一般企业破产的管理人制度不同,工作方案鼓励小微企业及其经营业主更多参与到财产管理和处置等破产工作中。在小微企业和债权人互信互助的基础上,对破产财产处置可以征询小微企业及其经营业主建议,推动财产及时高价变现,帮助债权人实现受偿利益最大化。同时,鼓励小微企业继续自行管理重整期间的经营事务等,调动小微企业自救积极性,提高挽救成功率。
将探索小微企业重整与个人债务清理相衔接
对于陷入困境但仍具有经营价值的小微企业,该工作方案通过强化破产挽救制度工具供给,调动企业自救的主动性,提高危困小微企业挽救成效。
这在南京破产法庭先期进行的探索中已有体现。在江苏省国际高新技术展示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中,法院探索运用预表决规则,高效推进和解,最大程度保护债权人利益,推动企业快速重生,该案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
王静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根据工作方案,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还将探索小微企业重整与个人债务清理等程序的衔接,促进市场主体诚信经营,推动市场经济信用体系建设。
“此举将使得人合色彩更加浓厚的小微企业的破产保护效果更加到位和彻底”,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会长韩长印表示。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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